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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

2020年08月22日 11:35  点击:[]

        一、禁止与联系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私下接触、相互请托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禁止与检举控告对象、问题线索涉及对象、审查调查对象及其涉案人员或者密切关系人私下交往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禁止泄露监督执纪执法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。

        四、禁止打探案情、违规过问案件、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。

        五、禁止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、司法执法活动及干部选拔任用等。

        六、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。

        七、禁止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务。

        八、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娱乐、健身等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 九、禁止耍特权、逞威风、口大气粗、颐指气使,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。

        十、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。

上一条: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下一条: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