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纪委印发《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“八项纪律”》,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行为进行全面规范。
“打铁还需自身硬”。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,切实加强自我监督,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,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,坚决防止“灯下黑”行为发生,省纪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实际,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,制定印发了全省纪检监察干部“八项纪律”。
这“八项纪律”包括: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,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、健身、旅游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,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,不准打听、泄露或者扩散执纪中尚未公开的信息,不准违规干预、插手或者影响执纪执法司法活动,不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,不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。
“八项纪律”的施行,将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,以更高的标准、铁的纪律来建设忠诚于党、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,为整治和优化全省发展环境,营造龙江良好政治生态,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。今后,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反“八项纪律”的行为,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;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,也将追究相应的责任。